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关于重大问题民主决策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条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条 凡属重大问题必须通过民主讨论做出决策。
1、制定、修改协会章程;
2、协会自身重大制度建立;
3、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4、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5、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程;
6、副秘书长以上领导干部人事任免;
7、对会员单位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奖惩;
8、协会合并、中止;
9、年度财务收入、支出状况;
10、其它重大问题等。
第三条 凡属重大问题的决策按下列程序进行:
1、协会秘书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形成提议草案,并向秘书长做出报告;
2、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拟定相应决议草案;
3、召开会长办公会,审议讨论草案;
4、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后决定。
第四条 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 监事会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检查监督,秘书处对执行情况要及时收集资料并向秘书长报告,秘书长向会长报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