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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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财务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经费合理使用,依据《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和《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基本帐户,重大财务活动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日常管理由协会秘书长负责。

第三条  协会收取会费按规定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赞助费以及开展展会活动、咨询服务、技术研讨、交流考察等相关活动收取的费用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四条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严格现金库存限额、使用范围和发放手续。严禁现金坐支、套取现金和设立“小金库”,不得***私存。

(二)现金支付除发放工资、福利、劳动报酬、奖金、加班费、误餐费、津贴、差旅费和一千元以下开支外,其余一般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协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以及传递和保管等环节的管理和控制。

(四)协会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银行存款账目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五条   协会财务人员的职责和管理

(一)协会财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会计、出纳分设。

(二)协会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三)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总账、明细账、固定资产台账、银行存款账和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四)负责编制协会年度收支计划,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组织贯彻执行。

(五)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六)需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定期报送协会秘书处和政府有关部门。

(七)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八)负责会计档案管理和固定资产等资料登记工作。

(九)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协会经费的管理

(一)协会经费开支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

(二)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必须合法,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秘书长审签,报常务副会长终审,签字入账。监督人员进行定期审核,如有问题,应提出质疑。

(三)因公预借现金和支票,应注明用途,由秘书长批准后借支。借出的支票和现金,需在七个工作日内报销。逾期未报的,由出纳负责催回。

第七条  人员支出

协会聘用专职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障费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第九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收支明细的规范财务报表)和下一年度的财务预算提交协会理事会审核备案。

第十条  协会财务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会计核算。协会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的资产。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所收取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协会的业务活动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一条  协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将资金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不得进行实体投资,不得代收、代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和资金。涉及税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终解释权归由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秘书处。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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