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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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条:为了规范濮阳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保护园林绿化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园林绿化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凡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养护、设计、监理,苗木生产经营销售、咨询服务企业及从事园林绿化生产要素的生产和经营企业,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是协会开展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协会章程中明确规定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尊严。

第五条:企业要自觉遵守园林绿化行业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要按期年检,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第六条:企业要认真执行招投标、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坚持公平有序合法的竞争,不采取不正当的恶意竞标手段竞争。

第七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以自身经营实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八条:坚持诚信为本的原则,重合同、守信誉,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坚持质量标准,验收规范。

第九条:企业要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恶意拖欠苗款和工人工资。

 

第十条: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自觉照章程纳税。不搞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本公约会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协会常务理事会酌情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有①协会内部通报②取消会员资格③上报政府,列入企业不良信息名单。

第十二条:个人会员参照单位会员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负责自律公约的制定、修改、发布实施、检查和管理工作,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本公约由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公约经濮阳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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